2024-07-12 12:29:49 來源:皖江債務 點擊:2894
在特定情形下,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常見的情形包括:
股東出資不足: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相關規定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也應支持。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混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這里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清算義務人和公司對公司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指清算義務人之間應當對公司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清算義務人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和欺詐注銷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在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下,如果清算義務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多人時,多個清算義務人和實際控制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未繳納出資情況下的連帶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出資未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如果股東的全部出資未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則公司不具備法人成立的必要條件,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法律適用和責任認定可能會因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如果涉及相關法律糾紛,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建議。同時,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債務糾紛,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另外,收賬公司的合法性和收賬方式可能存在問題,有些收賬公司可能會采用不合法或不道德的手段來追討債務,這可能會導致法律風險和其他不良后果。如果遇到債務問題,建議通過與對方協商、尋求調解、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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