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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催收公司在成立之前就已經負債累累。如何處理這筆債務?
相關法律和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懇請全部或者部分發起人對公司設立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部分發起人懇求其他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則承當職責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他發起人依照商定的職責承當職責;沒有商定分擔職責的,依照商定的出資份額分擔職責;沒有商定出資份額的,依照平均份額分擔職責。
因部分發起人的錯誤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建議其承擔成立時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錯誤情況確定錯誤方的責任范圍。
深圳催收公司的結論。
依據《公司法》的規則,公司建立失敗,發起人需求承當為建立公司而發作的費用和債務,這叫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幾個債權人應該承擔共同償還債務的法律責任。我們必須注意債務管理的順序! 首先,發起人需要按照約定的份額來劃分。如果沒有約定的份額,則按照約定的出資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出資份額,則由發起人平分。
有些朋友會說,如果公司沒有成立,是由于某個發起人的原因,但要求所有的人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對于這種情況,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公司沒有成立,是由于某些發起人的錯誤造成的,會根據錯誤情況來認定發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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