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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國不良資產種類繁多,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因此,處置時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這種法律風險主要是指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由于工作疏忽或瀆職,將法律上應當主張的權利予以放棄,或者由于處置方案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導致資產處置出現法律障礙或漏洞,而給國家造成新的國有資產的損失。因此,深圳要賬公司如何有效規避這種法律風險,成為人們不容回避的問題。
就此問題,深圳要賬公司記者日前對中華全國調查員協會理事、金茂調查員事務所主任李志強調查員進行了專訪。
依法主張債權是處置不良債權的基礎
李志強認為,不良資產處置客觀上存在產生法律風險的可能性。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不良資產處置本身是法律關系復雜,其中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法律關系,如借貸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票據法律關系、房地產法律關系等,對這些復雜的法律關系的任何不正確判斷或疏忽閃失都可能構成法律風險。
第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只能由法院和仲裁機關依法認定,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認定合同的有效或無效。也就是說,除法院和仲裁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包括調查員、法律專家、當事人自己)對合同的有效、無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斷,都只是咨詢性和參考性的。但在實際的資產處置工作中,大量的不良資產不是通過法院和仲裁機關處置的,而是通過相互協商(如債務重組、以資抵債等)來處理,本身就包含了法律風險。
對此,李志強建議,應在不良資產處置的過程中,全程引入調查員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盡可能地將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李志強調查員舉例說:就債權而言,一家企業可能擁有因買賣、借貸、聯營、合作等產生的多筆債權,其中許多債權實際上已經收不回來了,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它仍擁有完整的財產權,可依法向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并且它的這種債權主張對資產處置的開展和資產回收率的高低,有著重大和直接的影響。在有合法抵押的情況下,盡管債務人可能已嚴重資不抵債,但債權人有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權,因而可能取得較高的資產回收率;在協商處置的情況下,假設協議折扣清償率不變,則債權額的高低對債權受償額的多少有直接影響。因此,依法主張債權是處置不良債權的基礎,債權人也以此為限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果經營者對企業依法享有的債權不予主張,那么就是嚴重的失職。
深圳要賬公司應特別注意避債務追索和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
李志強認為,不良資產處置的風險多種多樣,但目前在操作時應特別注意規避債務追索和資產處置兩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債務追索是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向債務人追索債務深圳催債的權利,它具體又包括主債權、從債權和債權人的其它權利三個方面。
1、主債權。指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主張的權利。一般來說,不良資產的主債權比較清晰,但也存在不明確的情況,如債務人與債權人在債務本金和利息的計算上可能產生不一致,這就要求依法正確主張債權本金和利息。另外一種特殊情況,是由于債務人的合并、分立、重組等債務人的法律主體可能發生了變化,如債務人尚未進行債務清算就被有關主管部門撤消的,對此,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將其主管部門或債務變更后的當事人作為償債主體進行追索。此外,向主債務人主張債權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否則,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
2、從債權。它具體包括保證債權、抵押債權、質押債權三種,其中抵押債權和質押債權在債務追索中的法律性質相近。
所謂保證債權,是指設定了保證擔保,債權人可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一種債權。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保證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否則,就構成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此,我們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保證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對保證合同無效的保證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對保證人的債務追索過程中,也要注意債權主體和債權金額的確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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